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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办理规则施行方法

时间:2023-07-17 11:18:33  作者:bob全站app  浏览量:

  第一条为施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办理和维护,拟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勘察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天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洋办理机构)是施行本方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办理,施行统一领导、分级办理。

  当地海洋办理机构担任其办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批阅与监督办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批阅在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当地海洋办理机构批阅,并担任监督办理。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查询、勘察,地点者应按照《规则》第五条,将《路由查询、勘察恳求书》一式五份按本方法第四条报相应的批阅机关批阅。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我国在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施行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则》条五条要求供给的材料一式五份按本方法第四条报相应的批阅机关,其确认的查询、勘察路由需经主管机关赞同。

  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陈述书》的编写纲要和点评单位的基本状况;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备工,所有者应按照《规则》第六条,将所确认的路由及《路由查询、勘察陈述》等有关材料一式五份,按本方法第四条报相应的批阅机关批阅。批阅机关批阅后发给铺设备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地点者应在施行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则》第六条要求供给的材料一式五份按本方法第四条报相应的批阅机关,其确认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赞同。

  第七条所有者在挑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时,应顾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产生对立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洽谈或报请主管机关和谐处理。

  设置海底排污管道应充分考虑排放海域的运用功用,排污口的方位应挑选在远离海洋天然维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海边景色游览区等区域的具有满足水深、海面宽广、水体交流能力强等条件恰当的场点,并契合国家的有关规则和规范。

  二、海底管道海上铺设备工作业阶段及其正常运用阶段对周围海域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归纳点评及对上述影响的处理方法;

  第十条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查询、勘察和铺设备工,在施行作业前或施行作业中如需变化(包含:路由、作业时刻、作业计划、作业方法等变化),所有者应及时陈述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化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求移动、堵截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领先与所有者洽谈,就交越施工的技能处理及丢失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洽谈和实行过程中,两边如有胶葛,可由主管机关和谐处理。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备工结束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精确路线图、方位表等阐明材料一式五份报送主管机关存案,并抄送有关港务监督机关。

  第十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修补、改造、撤除,所有者应在施行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刻、海区及作业船只等状况书面陈述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的紧迫修补,所有者可在修补船进入现场作业的一起,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陈述前阐明紧迫修补的理由。

  第十四条海底电缆、管道的抛弃,所有者应当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陈述,内容应包含:抛弃的原因、抛弃的精确时刻、抛弃部分的精确方位及处置方法、抛弃部分对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或许产生的影响及采纳的防治办法。

  抛弃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阻碍。

  第十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修补、撤除等海上施工作业,应统筹其他海上正常开发利用活动,当两者在作业时刻和作业海区等方面产生对立时,所有者应当与有关当事方和谐处理。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应将所辖海区已铺设或抛弃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状况定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布设状况。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边各两海里(港内为两边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或许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运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前与所有者洽谈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查询、勘察和铺设、修补、改造、撤除等活动的船只进行监督或查看。进行上述活动的船只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督查人员实行公务供给方便。

  外国籍船只在我国大陆架上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含作业、锚泊、检修、流浪等),应于每天02时(格林威治时刻)向主管机关陈述船位;在我国的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含作业、锚泊、检修、流浪等),应于每天08时(格林威治时刻)向主管机关陈述船位。

  第十九条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按下列要求报主管机关批阅或存案:

  一、对包含在油(气)田总体开发计划中的路由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在该计划批阅前,将初选路由等材料一式五份按本方法第四条报相应的批阅机关,由批阅机关商国家动力部分审定。在施行上述路由查询、勘察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规则》第五条要求供给的材料报主管机关存案。在施行铺设备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最终确认的路由等材料一式五份,按照《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报主管机关同意,由主管机关发给铺设备工许可证。

  二、对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渠道间或许渠道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行路由查询、勘察和铺设备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分别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要求供给的材料报主管机关存案。

  《规则》第五条未作规则的状况,所有者应按《规则》和本方法的其他有关条款实行。

  第二十条对违背《规则》及本方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分:正告、罚款和责令中止海上作业。

  (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修补、改造、撤除和抛弃,未按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行的;

  (三)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许撤除等工程的留传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阻碍的;

  (五)违背本方法第十七条,从事或许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运用效能的作业的;

  (一)外国籍船只在未经同意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同意的作业的;

  (二)未按《规则》和本方法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和存案,私行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查询、勘察的。

  四、未按《规则》和本方法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和存案,私行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备工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恳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做出处分决议的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十二条违背《规则》和本方法,形成海洋资源、环境或海底电缆、管道等公私产业危害和海上正常次序危害的,肇事者应承当补偿职责。补偿职责包含:

  二、铲除、管理因为海底管道遭受危害而引起的污染所付出的费用和因为污染而引起的海洋资源的丢失金额及为防止危害所采纳的应急办法所付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补偿职责和补偿金额的胶葛,当事人可恳求主管机关进行调停处理。当事人也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涉外案子能够按裁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恳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危害之日开端核算。

  第二十五条因为不行抵抗的天然灾害或仅为了保全人命或船只的合理意图在采纳防止损坏和危害的悉数必要预防办法后,依然产生了任何海底电缆、管道损坏的,可减轻或革除补偿职责的决议。

  恳求免于承当或减轻职责的条件查询事实后,可做出革除或减轻补偿职责的作业者,可向主管机关提交陈述。主管机关对革除或减轻职责的条件查询事实后,可做出革除或减轻补偿职责的决议。

  完全是因为第三者的成心或过错形成海底电缆、管道损坏或危害的,由第三者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六条我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按照《规则》实行,详细施行方法由我国人民依据《规则》和本方法拟定。

  一、“海底电缆、管道”系指坐落大潮高潮线以下的军用和民用的海底通讯电缆(含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水(含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输气、输油和运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备。

  二、“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悉数海域(包含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经过狭隘水道衔接海洋的海域。

  三、“所有者”系指对海底电缆、管道具有产权和所有权的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四、“路由变化较大”系指出于片面要求而非定位差错和施工技能手段的原因,而改动同意的或原有的路由,暂定为:在潮间带五百米以上、领海线以内一公里以上、领海线以外五公里以上。